9月28日,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发布会,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说,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国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建设呈现“井喷式”增长。
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建设方面,生态环境部抓住《民法典》编纂机遇,在“侵权责任编”中专设“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”,集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内容,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、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。福建、四川等21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地方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。
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国家机关,制定并联合印发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》《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《<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>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工》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制度文件。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文件,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6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国家标准,初步覆盖了全环境要素。
各地制定印发了赔偿案件办理中涉及的线索筛查、鉴定评估、磋商程序、资金管理等方面的402项配套文件,有效提高了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。
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方面,截至2021年底,全国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.13万件,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,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95.57万立方米、林地6155.22万平方米、农田213.88万平方米、地表水体3.69亿立方米、地下水166.63万立方米、湿地20.00万平方米、清理固体废物8984.25万吨。
责任编辑:李昂